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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对2010年元月1日以后,在市区购买第一套自住性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(包括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下同)90㎡(含)以下的,所缴纳契税的一半,由契税征收机关的同级财政给予补贴;农村居民及外来人口在市区首次购买或拆迁安置(购买)90㎡(含)以下住房的,所缴纳契税由契税征收机关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。
宛溪河一期综合整治改造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房仍享受 《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 (宣政[2008]68号)文件中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(因宛溪河一期综合整治项目属2009年已实施项目)。依法销售的顶层带阁楼式跃层住房,在认定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时,只计算其标准层建筑面积。
9月29日,国家财政部、国税总局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,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,且该住房属于家庭(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唯一住房的,减半征收契税;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,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,减按1%税率征收契税;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。通知同时废止了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、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下调到1%及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等三项相关规定。
调整后的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,即凡2010年10月1日以后(含2010年10月1日)签订购房合同的,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,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,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,仍按原政策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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